奶粉进口关税税率,法国进口奶粉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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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粤01刑初21号

(2020)粤刑终89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A公司以每罐奶粉收取人民币12元至15元不等的包税费招揽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等货主,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通过伪造跨境直购的方式走私入境。A公司首先将货主从香港采购的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存放在南沙保税仓库,然后指使刘某等人组织人员登录A公司设立的跨境电子商贸平台“丝路国际”进行“刷单”,同时向江某某购买天天快递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号,将伪造的订单、支付单、快递单推送海关审核后,并提供雇请的港阳物流公司的车辆等给江某某以天天快递公司名义报海关备案,由港阳物流公司将涉案奶粉从保税仓运出,送交给深圳、广州等地货主。

在走私过程中,刘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受刘某势等人指使,负责参与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参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运单等事务;林某某以包税形式在香港承揽奶粉交由A公司走私入境,并在国内收货;江某某在没有实际派送货物的情况下,为A公司走私活动提供天天快递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号,并向海关虚假报备A公司提供的进出保税仓库的车辆等。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A公司、刘某、江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7,362.2元;林某某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l,175,456.36元。

2017年12月15日,江某某接到南沙海关缉私分局要求接受调查电话,到案后主动交代有关犯罪事实。2018年6月6日,刘某到南沙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刘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某某、江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聚焦

走私新西兰婴幼儿奶粉时,应适用哪项进口关税税率。

法律评析

江某某及辩护人认为(A公司、刘某以及林某某未上诉,故不再加以讨论):

原审判决对偷逃应缴数额认定不清楚、不准确,原判中计算的新西兰婴幼儿奶粉数量,应从计算偷逃税款基数中减除,并相应减少偷逃税额。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奶粉均为水货客承揽的奶粉,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入境,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故不能适用协定税率,而应按暂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奶粉均为水货客承揽的奶粉,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入境,即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故应按暂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因此,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额并不存在适用税率错误的问题,涉案奶粉的数量及偷逃应缴税款计核准确。

本文认为:

本案是一起借用跨境电商名义,走私新西兰婴幼儿奶粉的案件。在本案中,A公司、刘某、江某某以及林某某共同实施了走私行为,且其主要利用“刷单”(用虚假购买人信息虚假购买、支付资金)这一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而偷逃税额,走私奶粉进境。因此,对于相关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定性,在本案中并没有疑问。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行为人走私新西兰奶粉时,究竟应当以哪种方式计算偷逃的税款。

首先,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中计算的新西兰婴幼儿奶粉数量,应从计算偷逃税款基数中减除,并相应减少偷逃税额。虽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内,均没有详细说明江某某方面的辩护观点。笔者推测,该辩护观点应该是基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对从新西兰进口的“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税号:1901101090)适用协定税率即0%的关税税率,进而主张偷税款额的减免。

其次,即使本案适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协定税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新协定税率的适用前提有两个:1. 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2. 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本案中,新西兰进口奶粉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适用0%的协定税率。因为,本案中涉案新西兰奶粉是A公司等走私入境,所以不能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明及相关单证。故而,涉案新西兰奶粉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海关部门按照5%进口暂定税率核定偷逃的税款,并无不妥,江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诉观点无理由。

走私新西兰进口奶粉时是否可以适用中国-新西兰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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