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去世,亲生父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仅就刘某州亲生父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目前网络上披露的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亲生父母涉嫌遗弃罪;

二是亲生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罪;

两个观点主要争议在于刘某州的亲生父母当时在将其送养给他人时有无收钱,如果如部分新闻报道所称,收取了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结合当时的经济水平来判断,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属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认定其涉嫌拐卖儿童罪。

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遗弃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拐卖儿童罪最高刑期为十年,因此追诉时效分别为十年和十五年。

警方锁定生父身份的时间是2021年12月15日,根据刘某州年龄推算,被送养的时间很可能距离锁定生父身份的时间已经超过十五年,因此若刘某州未自杀,那么两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

但是,现在刘某州因自杀去世了,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若该案中刘某州亲生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罪,那么是否属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为,若答案是肯定的,本案存在结果加重情形,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意味着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而且经最高检批准可以在超过追诉时效后继续追诉。

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理解,目前缺乏权威的文件予以解释。

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被害人或家属自杀“这一情节的法律定性的观点仅可作为参考:“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若采这一观点,似很难认定本案属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刘某州自杀时拐卖行为早已结束。

但是,个人认为本案却有一定特殊性,需要关注。

两高提出上述观点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在于不应无条件将拐卖后收养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归责于拐卖行为人。

但是本案中,若亲生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目前养父母已经去世,那么二人在明明负有对刘某州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抚养并采取言语攻击,而且亲生父母的冷漠与侮辱很可能是造成刘某州自杀的重要原因。若如此,那么认定本案属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实际上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换句话说,虽然涉嫌拐卖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但是刘某州在被解救之后其亲生父母仍拒绝抚养并采取言语攻击,最终造成了这一严重后果。若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拐卖人先前行为影响的延续,以及后续侮辱行为所导致,我想对其行为予以非难并无不当。

当然,破除追诉时效限制的途径还有一个,就是调查亲生父母在这些年来有无其他犯罪行为,若有且发生在涉嫌前罪的追诉时效内,那么追诉时效发生中断。

大白话来说,就是十年(十五年)追诉时效要在这个时间点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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